工傷二次理賠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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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二次理賠的程序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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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二次評殘的流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社部、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鑑定初次鑑定相同的程序:rnrn一、提出鑑定rn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rnrn二、提交材料rn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rn(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rn(二)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原件即複印件;rn(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rn(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rn(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nrn三、受理rn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rn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rnrn四、組織鑑定rn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rnrn五、進行鑑定rn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n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鑑定意見。參加鑑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rn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rnrn六、作出結論rn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出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rn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rnrn七、送達鑑定結論rn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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