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二次傷殘鑑定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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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二次傷殘鑑定需要哪些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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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二次傷殘鑑定

一般的傷殘鑑定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對鑑定結論不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 二次傷殘鑑定需要以下條件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27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並不是不服第一次鑑定就一定進行二次鑑定,而且並不是單方委託的鑑定就必須進行二次鑑定,只有在對方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的,才可以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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