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工傷鑑定十級還要走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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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傷鑑定十級還要走什麼程序?

做完工傷鑑定十級還要走什麼程序?完成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實認定職工為十級傷殘後,需要進行傷殘鑑定。單位和職工均可提出申請,根據等級不同賠償的規定也不同。十級傷殘職工可獲得等於7個月平均工資總和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合同時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兩筆補助金分別是不同的時期支付補助錢款。

一、什麼是傷殘鑑定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又名傷殘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亦稱為傷殘鑑定)。醫療終結期、勞動功能障礙、生活自理障礙均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

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

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

五項中需要三項護理者為三級,

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二、傷殘鑑定相關規定

1、傷殘鑑定申請人:

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傷殘鑑定。

2、申請的提出:

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認定工傷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3、鑑定時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對鑑定不服的複查申請:

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複查,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十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關於工傷鑑定十級還要走什麼程序,根據工傷相關法規,職工還要進行傷殘鑑定。本站提醒:我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工傷保險,即使個人沒有保險,也可以獲得賠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及時收集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服、證人證言等。以免用人單位拒絕承認和賠付。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獲得賠償。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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