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報工傷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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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年,肯定不能再認定工傷,這個是法定期限,也就是説不能再按照工傷保險政策享受相關待遇,這個是自己怠於行駛自己權利所致;但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請求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追訴期是2年,請及時行駛自己的權利,如果過了2年,那就可能不能獲得任何賠償。

補報工傷工傷鑑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的申請要及時,大家在受到工傷之後,就應該儘快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我國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工傷之後,用人單位應第一時間向矛盾部門或者是工傷鑑定部門來進行鑑定,工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之內進行提出鑑定申請的話,在一年之內,公會或者是員工本人以及其親屬可以向工傷鑑定部門提出工傷鑑定,只要到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診斷時的病歷等一些材料,就可以進行申辦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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