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去哪裏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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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去哪裏鑑定?

現在對於發生的工傷,首先就應該去鑑定,造成的傷害是多大。對於工傷應該去哪裏鑑定呢?對於工傷醫療期及期間待遇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資料,一起來看看吧!希望以下資料對於需要的人來説有一定幫助。

先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再做傷殘鑑定。

工傷醫療期及期間待遇

工傷事故發生後,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工傷職工或其家屬沒有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職工或其家屬因職工工傷所享有的待遇如下:職工因工傷或職業病所需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需住院治療的,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被鑑定為1級至10級傷殘的,在工資、工傷津貼、傷殘撫卹金、補助金等方面分別享有法律規定的不同待遇。工傷受害人或其家屬和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協商來解決。同時,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的實效為1年。但是對於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的情況,只要不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時效期,職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工傷認定的時間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所需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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