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在哪裏做 - 做傷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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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處理的時候,需要對傷者的具體傷情作出專業的鑑定才行,確定了具體的傷害情況,才能據此對受害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但進行傷情鑑定也需要找對地方,那法律中規定一般傷情鑑定在哪裏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傷情鑑定在哪裏做 做傷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 傷情鑑定在哪裏做?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是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託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鑑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國家標準,對當事人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委託人領取傷殘鑑定結論後,根據傷殘等級與肇事人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傷殘鑑定結論由委託機構(如公安機關、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相關鑑定費用(如會診費、鑑定費)由異議方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二、做傷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複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具體操作: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二)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四)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在閲讀了上述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傷情鑑定在哪裏做了吧。一般是委託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也就是説要是鑑定機構不具有資質的話,那即使作出了鑑定結果的話,最終也是不會被採納的。要是你在這方面有很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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