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複議時間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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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複議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工傷鑑定複議時間期限是多久?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對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對不子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不服的或者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作出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屆滿後60日內提出複議申請。因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等)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述法定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其權力,而且還關係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複議申請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當事人在接到工傷鑑定結果後,如果對結果存在異議或者不服鑑定,需要向相關管理單位申請行政複議,一般情況下,是由當事人在60日內到相應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積極受理申請,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行政複議,對工傷鑑定結果進行更改或者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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