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級工傷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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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級工傷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8級工傷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後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脱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木;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後,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二、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工傷傷殘鑑定一般需要60天。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傷殘鑑定依據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若職工對8級工傷鑑定結論有爭議,可以在15天內向上一級鑑定部門申請重新鑑定,但第2次鑑定的結論是最終結論。對於工傷鑑定的標準,只能簡單的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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