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十級傷殘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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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十級傷殘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工傷十級傷殘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1)顱骨缺損9~24平方釐米,無功能障礙;

(2)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面部輕度異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癱痕面積<30%;< p="">

(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眼矯正視力>=0.8;

(6)雙眼矯正視力<=0.8;< p="">

(7)職業性(含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或輕、中度),或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無晶體;

(8)晶體脱位;

(9)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10)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11)外傷性瞳孔放大;

(12)雙耳聽力損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4)發聲障礙;

(15)一耳或雙耳缺損>2平方釐米;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鉻鼻病(無症狀者);

(18)嗅覺喪失;

(19)牙齒除以外,節牙脱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個以上;

(20)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強口困難Ⅰ度;

(21)鼻竇或面頰部有異和未曾取出;

(22)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釐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離斷或功能喪失;

(2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平方釐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積>50平方釐米,並有明顯瘢痕;

(29)一拇指指間關節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積>30%者;

(31)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積>100平方釐米;

(3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35)外傷後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椎間盤切除或韌帶修補術後無功能障礙;

(36)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7)胸壁異物滯留;

(38)脅骨、鎖骨、胸骨骨折治癒後無功能障礙;

(39)肝修補術後;

(40)脾修補術後;

(41)胰修補術後;

(42)開復探查或胃修補術後;

(43)開復探查或結腸修補術後;

(44)開復探查或小腸修補術後;

(45)腎修補術後;

(46)膀胱修補術後;

(47)卵巢修補術後;

(48)輸卵管修補術後;

(49)乳腺修補術後;

(50)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二、工傷事故中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若工傷傷殘鑑定報告顯示為10級傷殘,在鑑定報告書當中也標註清楚了認定為10級工傷的參考依據,工傷傷殘鑑定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的,職工只能簡單的瞭解一下鑑定標準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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