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療與工傷可以重複報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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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合療與工傷可以重複報銷嗎?

農村合療與工傷可以重複報銷嗎?

在發生了工傷事故後農村新農合以及工傷保險不可以重複報銷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事故無論是前期治療、後期治療,還是舊傷復發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不屬於新農合報銷範圍。

如果工傷職工工傷保險理賠之後,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發票,又向新農合申請報銷,是詐騙社會保險基金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追回騙取金額之外,應處騙取金額二至五倍罰款;達到詐騙罪立按標準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發生工傷事故後,企業單位要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和漏報。

1、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

2、企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申請。規定三個渠道申請報告,既體現了工傷保險的權利與義務,也是防止企業瞞報漏報的措施。

報告、申諸的時間要求: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15日之內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15~30天之內申請。在此時間之內,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有利於及時調查取證,有利於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

調查取證和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和申請後,應抓緊調查取還,一般應在7日內,特殊情況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認定工傷以書面形式通知。調查取證材料要包括:職工申請並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醫院或醫療機構治療工傷和職業病的診斷書及有關資料;企業的工傷報告和現場調查情況。

三、工傷爭議處理

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序。

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

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意外事故或者是其他傷害情況下,是會給當事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那麼為了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等方式來維權,如果説當事人雙方對工傷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出現了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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