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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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

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

工作場所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因為工傷必須是在工作時,由於工作原因而產生的傷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大致分為兩種

(1)一般工傷:是勞動者發生在工作期間且與進行工作有關事務時產生的人身損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2)視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此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必須要“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為工傷。此條還規定有兩種視為工傷的情形: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超過期限怎麼辦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後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並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其次,依據原《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內容並對比該條第1、2、4款的規定來看(該相關內容在修訂中未更改),很顯然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是在用人單位怠於申請工傷認定時賦予受害職工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一救濟途徑,但這裏只規定受害職工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未規定應當或必須由受害職工提出申請,由此可見申請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次才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法定義務的情形下受害職工可以行使的權利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履行的義務,當該兩種情形均出現時相對於受害職工而言其所喪失的是工傷認定的機會並承受已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社保機構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後果,受害職工所承受的這一後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單位的懈怠而致,這一後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表的內容有相關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單位的社保證號,同時需要寫明進行工傷認定的員工姓名和個人社保卡號,並且説明事故發生的時間以及經過,進行延期申報的具體原因。如果在工作中,患有職業病的,在工作外出或者上下班員工因為事故受傷的,也屬於工傷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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