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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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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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死亡工傷認定如何進行


根據《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不作工傷處理的覆函》(勞辦發[1994]177號)的規定,蔡某系工作時間發病,如果不存在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則不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如果本案發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的規定,應當視為工傷。現將《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作一簡要的介紹。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為工傷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在該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該條例執行。

(一)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裏的企業應當理解為無論何種所有制性質、無論規模大小,凡是已經工商登記註冊的企業,都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鑑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應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本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三種情況。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指國家列入職業病名單中的疾病);

(5) 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本項所能享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為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

(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醉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當事人是在加班的過程當中猝死,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但加班猝死的這種狀況是發生在當事人已經回到了家中以後,這種狀況恐怕是很難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實就算公司安排了加班,員工本人也一定要合理的安排好各種時間的,公司給了自己多大的壓力也不能用損壞身體作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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