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後工傷還可以申請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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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年後工傷還可以申請鑑定嗎?

一年後工傷還可以申請鑑定嗎?

超過一年的無法進行申請鑑定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後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在發生工傷後第31天至1年內的時間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尤其是那些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脱為受工傷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而職工或其近親屬往往因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單位以各種“承諾”所欺騙,沒有在發生工傷後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對超過一年後提出的申請工傷認定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造成各地對“一年”的性質究認定意見不一致,並且目前多數地區認為該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中止,因而對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有關工傷鑑定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應當基於實際的工傷形成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但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也需要由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到司法鑑定部門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超出了這個期限,那麼是可能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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