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蔡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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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XX,女,漢族。

黃XX與蔡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黃XX,安徽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飛,安徽XX所實習律師。

被告:蔡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劉X,男,漢族。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XX。

負責人:潘XX,經理。

委託代理人:XX,公司員工。

原告黃XX與被告蔡X、太平XX公司(以下簡稱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李偉獨任審判,於2015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及其委託代理人黃XX、陳飛,被告蔡X委託代理人劉X,被告太平XX公司委託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X訴稱:2015年3月16日13時,被告蔡X駕駛鄂ABXXXX號轎車在懷寧縣XX上滬聶線時,與滬聶線由東向西我駕駛的皖HS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我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我即被送往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治傷情為:1、小腸破裂並出血;2、腸繫膜撕裂並出血;3、胰腺挫傷;4、多處軟組織挫傷、頭胸外傷。我共住院33天,支出醫療費39169.60元。本起交通事故經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蔡X負事故全部責任,我不負事故責任。另外,被告蔡X駕駛的鄂ABXXXX號車輛已向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我與兩被告未就民事賠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賠償我各項損失共計103701.80元(含醫療費39169.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11501.40元、誤工費13755.60元、殘疾賠償金21815.20元、鑑定費2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1900元,車輛修理費9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蔡X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險且不計免賠,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由該保險公司賠償;3、事故發生後我向原告墊付了費用43390.94元(其中醫療費22390.94元,護理費1000元,另墊付現金20000元),原告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後應立即予以返還;4、案件訴訟費和鑑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太平XX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我公司在核實被告的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無異議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原告訴求中的醫療費應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醫保用藥;住院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的標準過高,建議按照每天20元計算,期限無異議;護理期限過長,應以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期限60天為準,護理費標準不得超過本地居民服務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因原告居住在農村,其誤工費標準應按照本地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由我公司承擔;交通費應提供正式的發票予以證實;車損應以我公司定損的500元為準;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訟費、鑑定費屬於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3時,被告蔡X駕駛鄂ABXXXX號轎車在懷寧縣XX上滬聶線時,與滬聶線由東向西原告黃XX駕駛的皖HS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黃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日,黃XX即被送往懷寧縣黃墩鎮衞生院進行救治,支出醫療費197.44元,因其傷勢較重,隨即被轉送至懷寧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支出醫療費用2193.50元,進行相應的治療後又立即被轉送至安慶市立醫院治療,經診治傷情為:1、小腸破裂並出血;2、腸繫膜撕裂並出血;3、胰腺挫傷;4、多處軟組織挫傷、頭胸外傷。黃XX在該院住院33天,支出醫療費用35746.54元,疾病診斷書醫囑:1、注意休息,門診隨診;2、一月後來院複查;3、休息三月,在院護理兩人,出院護理一人。黃XX於2015年5月19日在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複查治療,支出醫療費用134.31元,於2015年6月7日在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複查治療,支出醫療費用318.50元,並分別於2015年4月22日、2015年7月20日在懷寧縣黃墩鎮花山村衞生室複查治療,分別支出醫療費105元、184元。經黃XX申請,本院委託安徽利民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1、交通事故致腸破裂行手術修補,屬十級傷殘;交通事故致腸繫膜撕裂行手術修補,屬十級傷殘。2、誤工期以傷後120日為宜,護理期以傷後60日為宜,營養期以傷後120日為宜。鑑定費為2100元。本起交通事故經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蔡X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黃XX不負事故責任。被告蔡X駕駛的鄂ABXXXX號車輛已向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本起事故發生在該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被告蔡X墊付原告黃XX費用43390.94元。

另查明:原告黃XX事故發生前從事日常生活用品銷售商店經營。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916元/年,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14.69元/天。黃XX在住院期間僱傭護工一人護理33天,每天支付護理費140元,共計462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黃XX的身份證複印件、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安徽同德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鑑定費發票、營業執照,護理費收據,肇事車輛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依法應受保護。被告蔡X駕駛車輛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黃XX受傷,蔡X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鄂ABXXXX號車輛已向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太平XX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安徽同德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系黃XX向本院申請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的,程序合法,依據充足,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黃XX的損失為:1、醫療費38879.29,憑據結算,本院予以認定。黃XX自行外購藥品260元,不能證明系治療傷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黃XX住院32天,標準可按30元/天計算,計960元(30元/天×32天)。3、營養費,營養期經鑑定為120天,標準可按30元/天計算,計3600元(30元/天×120天)。4、護理費,護理期經鑑定為傷後60天,黃XX的診斷證明書醫囑住院期間護理兩人,出院後護理一人,故其主張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合理有據。其提供的護理費收據可以證實其在院期間僱傭護工支出護理費4620元(140元/天×33天)。黃XX未提供證據證明住院期間另一護理人員及出院後護理人員的身份及收入情況,故該護理費標準宜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4.36元/天計算,計6261.60元(104.36元/天×60天)。護理費合計10881.60元。5、誤工費,黃XX提供的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結婚證及所在村委會證明可以證實其在事故發生前從事日常生活用品商店經營,故其誤工費標準可參照安徽省上一年度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14.69元/天計算,誤工期經鑑定為120天,計13762.80元(114.69元/天×120天),黃XX主張13755.60元,本院予以支持。6、殘疾賠償金,黃XX的傷情經鑑定為兩處十級傷殘,故賠償係數應為11%。黃XX主張按其户籍性質即農村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即按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916元/年計算。定殘時,黃XX年齡為44週歲,故賠償年限為20年。殘疾賠償金為21815.20元(9916元/年×20年×11%)。7、鑑定費2100元,系黃XX為鑑定傷情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8、交通費,黃XX主張的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其居住地與就診地的距離以及住院天數等因素酌定為1000元。9、車輛修理費900元,黃XX提供了修理單位出具的修理費發票,本院予以認定。10、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結合黃XX的傷殘程度以及侵權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為7000元。以上各項合計100891.69元,其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的為67452.49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的為33439.2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太平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原告黃XX各項損失合計67452.49元;

二、太平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範圍內賠償原告黃XX各項損失合計33439.20元;

三、駁回原告黃XX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合計100891.69元。此款由被告太平XX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徑付原告。原告黃XX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後立即返還被告蔡X墊付的費用43390.9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2374元,依法減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黃XX負擔32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負擔11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李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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