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糾紛與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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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糾紛與工傷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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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僱傭如何區分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

(3)是持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4)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另一方持續性提供勞動成果,並且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上述情形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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