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參保後工傷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職工參保後工傷怎麼賠償?

在員工受傷了之後,員工需要到醫院先進行治療,然後公司方面在得知這個情況之後,可以帶上申請書和工傷保險繳費相關證明,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是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

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傷認定(鑑定)結論。

(2)經審批的《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

(3)工傷職工的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

(4)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藥處方。

(5)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户口本複印件。

(6)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係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3、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准。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此時用人單位是需要為員工購買社保的,因為購買社會保險的話,勞動者的利益就能夠都到保障,在發生意外情況的時候,公司的風險也會降低很多,就比如説工傷保險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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