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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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明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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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打官司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賠償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法院提供的資料有:

訴狀、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證明(或工商登記資料)、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證明、對方的駕駛證和行駛證、保險公司的保單或承保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以及你要求賠償的所有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如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票據、誤工費證明等)。

如果可能構成傷殘的,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提交司法鑑定申請。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有的訴狀和證據資料,在起訴時,應該提供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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