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3天死亡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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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3天死亡賠償多少

試用期3天死亡賠償多少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內因意外死亡的,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家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亡待遇(如果繳納工傷保險的,大部分工亡待遇由工傷保險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傷認定範圍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即使是試用期內的員工,尚不屬於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也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自然在此期間要是因為工作原因死亡,那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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