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認定辦理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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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認定辦理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有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後就會不了了之,因為自己的傷殘並不是特別的嚴重,但是有的情況下就需要用單位賠償,這個時候需要進行一個工傷的認定只有在完成這個認定的環節才會進行賠償,很多人都想清晰的瞭解一下。北京工傷認定辦理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一、北京工傷認定辦理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1、北京市註冊登記的用人單位的職工;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工傷鑑定就是對員工的傷情進行合法的鑑定,按照相關的標準來進行工傷的登記確定,這樣才能進行後續的相關賠償計算。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分為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進行工傷認定必須是自從自己的傷害發生之日起的30之內,或者是被鑑定為存在着職業病的情況之日起的30日內進行工傷認定申請。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不同等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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