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建設合同施工糾紛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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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民事建設合同施工糾紛是有哪些

案由民事建設合同施工糾紛是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建築工程 (指建築行業的工程)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二、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立案

工程合同糾紛在立案階段,需要審查的除了《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立案條件外,就案由、管轄等方面需要特別重視和加強審查。

合同立案的審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審查案由和審查管轄。

1、審查案由

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以其他類型合同形式出現。例如,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實為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因此不僅要審查基礎合同的形式,還要對基礎合同的內容進行基本審查。

2、審查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如一般不動產案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而是適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二)訴訟前的準備

首先,在庭前準備程序中,除進行證據交換和對證據初步質證工作外,通常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工作。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鑑定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鑑定內容。因此在庭前準備階段,對當事人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是否予以准許、當事人未提出申請是否需要證據釋明等問題均需要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其次,在庭前準備中須注意被告的反訴與抗辯問題。

(三)審理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審中,一般除了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進行庭審調查外,對以下幾個方面也需要進行具體審查:

1、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相關手續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既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同時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行政主管機關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也有相應的管理職責。

2、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審查。

3、對司法鑑定結論一般需要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有時會涉及工程審價、工程款審核、審計等司法鑑定內容。這些鑑定內容,從性質上屬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但從內容上卻是確定案件基本事實,特別是存在爭議的事實的主要依據。一般而言,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最終裁判結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審價結論決定。

一般的建築工程都是需要簽訂的合同的,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發生糾紛的時候如何進行處理,一般建設工程糾紛案由包括:勘察合同糾紛、設計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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