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有哪些
一、案由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有哪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二、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立案
工程合同糾紛在立案階段,需要審查的除了《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立案條件外,就案由、管轄等方面需要特別重視和加強審查。
合同立案的審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審查案由和審查管轄。
1、審查案由
實踐中,大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以其他類型合同形式出現。例如,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實為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因此不僅要審查基礎合同的形式,還要對基礎合同的內容進行基本審查。
2、審查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如一般不動產案件適用專屬管轄規定,而是適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二)訴訟前的準備
首先,在庭前準備程序中,除進行證據交換和對證據初步質證工作外,通常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工作。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鑑定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鑑定內容。因此在庭前準備階段,對當事人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是否予以准許、當事人未提出申請是否需要證據釋明等問題均需要認真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其次,在庭前準備中須注意被告的反訴與抗辯問題。
(三)審理
1、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相關手續的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既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同時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的特殊性,行政主管機關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也有相應的管理職責。
2、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審查。
3、對司法鑑定結論一般需要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工程施工有糾紛的情況下可以採用協商、調解、仲裁或者是訴訟來處理。不過訴訟管轄一般是,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人長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到沒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進行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