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屬不屬於仲裁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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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糾紛屬不屬於仲裁受理範圍?

工傷糾紛屬不屬於仲裁受理範圍

工傷糾紛屬於仲裁受理範圍,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二、不服勞動仲裁結果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一裁終局的案件,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基本上大多數的勞動爭議都屬於勞動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這本來也就是勞動仲裁機構存在着的重要意義,就是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但工傷糾紛不是公司不幫助申請工傷認定就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自己也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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