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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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

有的勞動者反應自己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在獲得了認定結果之後卻得不到承認、認可。其實這主要是因為他申請認定的部門找錯了,在不具有認定資格的部門進行認定,自然作出的結果就是不會被認可的。那現實中,究竟應該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説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但前提是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部勞社廳函(2004)123號文件《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事故發生之後,應該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從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知道,一般是去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只有是否會受理申請,還要看有沒有滿足法律中規定的受理條件。如果當事人超過了規定時間再提出申請的,這樣的情況下認定部門原則上是不會受理申請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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