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認定多久結果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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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認定多久結果出來?

我國,對於工傷有着規定好的工傷鑑定標準,但是,每個地區又都會根據本地區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制定自己的工傷鑑定標準,不過這些標準都是需要在國家的規定範圍內的,不能有衝突。那麼,北京工傷認定多久結果出來?快隨小編一起來詳細的瞭解一下吧!

2017北京最新工傷鑑定標準

《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和工傷認定辦法》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軍隊在京企業:

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和工傷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於4月1日起貫徹執行。

原《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範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7〕22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辦法》(京勞職安發〔1997〕303號)、《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範圍有關問題的解釋》(京勞職安發〔1998〕164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補充規定》(京勞職安發〔1998〕266號)及《關於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工發〔1999〕42號)文件自4月1日起廢止。

附件: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和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僱工、下同)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佈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企業職工發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於《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營業執照註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內企業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

(一)屬於統計範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察部門作出事故批覆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以舊傷復發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交通肇事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按《規定》第八條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屬於統計範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覆;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於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於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第九條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請的時限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時限順延十五日。

第十條工傷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不能提交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職工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後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二條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企業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按照《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並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最長十五日)説明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原因,提交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需要調查取證的,在調查結束後七日(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第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對符合工傷條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認定通知應當依據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明確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和診斷結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工傷職工個人頒發《工傷證》。

第十四條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憑工傷認定通知,到勞動鑑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

勞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企業和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

第十五條職工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的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一至四級的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職工提出因工傷、職業病導致其他疾病或傷害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説明情況並提交工傷、職業病診療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勞動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機構的醫療專家組進行醫學鑑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鑑定結論確定其傷害部位、傷害程度。鑑定結論證明職工的其他疾病或者傷害與工傷、職業病有直接關聯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傷害;無直接關聯或者難以下結論的,工傷、職業病傷害部位、傷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傷害。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企業對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區、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職工被借調、聘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勞務輸入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借調、聘用或勞務輸入出合同(協議)和相關證明材料,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企業提交職工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個體經濟組織向其工商註冊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上級企業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若干企業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後由傷亡職工勞動關係所在企業向本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工傷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外省市工商註冊的企業在京發生工傷事故,向企業住所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工傷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了。一般來説,國家規定中,相關鑑定部門需要在60天內將工傷鑑定書完成,而在北京,有着些微的不同,是在一個月左右,特殊情況會順延15日。如果您的情況複雜,對於北京工傷認定多久結果能拿到手還有疑問,可以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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