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是怎樣的 - 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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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是怎樣的,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包括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受到的傷害。勞動者受了工傷,在接受用人單位的賠償的時候,要做一次工傷鑑定。工傷認定案件是有規定管轄權的,這跟勞動者去哪裏提交工傷申請關係重大。那麼,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是怎樣的,如何申請工傷認定?請看下文。

一、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是怎樣的

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註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註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麼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

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於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脱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於是,基於嚴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於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轄或統籌地管轄相分離的局面。

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有待於全國工傷認定範圍和標準的統一,尤其是全國範圍內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完全擺脱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保險部門的約束。即使在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在全國範圍內不統一時,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也不應當受地域的限制。這可以通過在全國勞動系統範圍內建立聯動機制來實現,即由企業註冊地或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地勞動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調查取證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終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從而妥善解決目前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員工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在申請做工傷補償的數額需待傷殘鑑定後確定。

工傷認定案件管轄權一般都是由當地,也就是發生事故地點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管轄受理。勞動者受傷之所以要進行認定,是因為有的勞動者受的傷不一定是工傷,所以需要通過嚴格專業的工傷鑑定來確定。工傷鑑定之後還要做傷情鑑定,鑑定受傷的輕重程度,這樣才能從用人單位那裏拿到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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