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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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法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況,賠償按照以下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可享有哪些待遇

1、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同樣崗位工資的80%或者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社保繳納

用人單位要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為勞動者申請辦理社保。

3、試用期提前轉正

工作表現優秀,熟悉掌握工作,可以向上級領導申請提起轉正。

職工尤其是應屆生入職時,應該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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