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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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情形有哪些?

一、賭博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情形有哪些?

1、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3、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4、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5、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6、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於賭博案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綜合上面所説的,賭博的行為是嚴重的違反了我國法律條款,只要實施此行為就會承擔治安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一般輕者給予警告,而對於嚴重者是會按行政拘留來進行處罰,只要達到的金額比較大,那麼也是可以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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