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去哪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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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去哪裏投訴?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去哪裏投訴

疫情期間不發工資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首先勞動者應先固定證據,收集好自己確實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證據,如工作記錄、打卡考勤記錄、公司通知等等

2、向勞動局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3、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二、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如何發放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縮短工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之規定,企業可以採取縮短工時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前提是和職工協商一致。

由於縮短工時是基於企業自身經營考慮,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因工時縮短,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縮短工時和停工、停產並不相同,用人單位積極響應政府號召,以“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為指導方針而採取的縮短工時後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標準,但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任何時候對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這種行為都只能到勞動局投訴,因為不發工資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話,不能到公安機關或其他無關部門報案。可是,用人單位假如只是延長了發工資的時間的話,這種特殊情況下是不承擔逾期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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