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公借款未還是否可以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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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因公借款未還是否可以扣工資

當事人因公借款未還是否可以扣工資

欠款基於借貸關係,工資是基於勞動合同,不是同種性質的債權債務,公司不能直接扣除。

“公款”的範圍(一)通常所説的“公款”。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筆者將其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從根本上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款項是最標準的“公款”,其範圍在各項行政法規中均有詳細説明,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的行政事業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1條規定的教育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4條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經用的銷糧款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等。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如國有金融機構吸收的公眾存款、保險金、股票資金等私人資金,因其一旦毀損、遺失,相關部門將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應將其列為“公款”的範圍。此外,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和第117條規定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凍結期間都應按“公款”對待,不得擅自挪用。

3、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條第二款對上述七種特定款物作了單獨説明,挪用七種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從重處罰。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就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作過批覆,認定其屬於救濟款物。

4、以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集體資金。《刑法》第93第二款規定,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據此,《刑法》第272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第七項認定:委派到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應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另外,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的過程中挪用規定款物的也可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公款的兩個特徵:

(1)所有權屬公有;

(2)錢款或特殊形式貨幣。

國有與公有的關係:國有是公有的一個真子集,公有包括國有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派到非公有單位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挪用該單位資金的行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公款的借貸存在不少的問題,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條例,否則問題的處置會存在不少的疑問,只要自己的操作存在合理的區間,問題的處置就會有着積極的現實意義,但是對於公款,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實際的要求,儘量不能違背有關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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