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是否可以?

來源:法律科普站 9.7K

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是否可以?

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是否可以?

不行,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特別法對特定情形下必須加蓋公司印章有特殊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這些規定。比如《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第155條規定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等等。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並不是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沒有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對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確記載了借款人為企業,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系用於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使該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印章,通常也應將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確定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公司法人的行為代表公司,不用公司授權之類的,只要該法人以公司的名義做出的,都可視為公司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了代表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基於一定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代表權限的,其代表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表。

公司的法人肯定不能夠以個人的名義來對外進行借款,因為這樣子就屬於挪用資金罪公司的相關人員是可以對法人進行相關起訴,如果一旦證據確鑿的話,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還需要將自己所挪用的相關金額進行退款才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