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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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勞動者工資

生活中勞動者如果有遲到早退等情形時,一些用人單位會以此為由而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過,根據我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勞動者工資嗎?現實中要是出現單位無故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此時又該怎麼辦?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勞動者工資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沒有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定允許代扣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在如下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職工病假只能享受病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減發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如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中,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予以罰款處分(但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扣除金額標準)。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二、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怎麼辦?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9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85條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在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被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情況,要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維權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便是對勞動證據的收集,因如果證據不足,您將很難維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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