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孕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一、孕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孕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二、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説,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特殊時期的女員工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有的企業非要進行解除,那麼用人單位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需要經濟賠償兩倍,具體還需要按照女員工的工齡進行計算,也就是説工齡越高,那麼用人單位賠付的越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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