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女職工在懷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法》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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