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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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時候,往往其中有關於試用期期限的約定,但不得不説的是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鈎的。那要是簽訂的是一年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一、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如果想與員工約定長達6個月的試用期,必須首先與員工簽訂3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正式工資的80%,並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注意,加班費等另計。入職當日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並根據合同期限長短,適當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所以,勞動關係建立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要是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的話,那麼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能超過兩個月,同時在試用期內也是要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不是試用期合同。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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