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試用期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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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從業人員來説,只要開始工作就會與所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勞務關係法律的確定,不僅維護了勞務人員的利益,同樣維護了所屬企業的商業利益,對於雙方來説是一件雙贏的事,那麼,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試用期有多久呢,小編為你解答。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試用期有多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試用期有多久

一、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籤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三、用人單位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法律風險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説,員工的考察期都會相對較短,但是也有例外。試用期的存在表面上是企業對員工的考察,實際上是員工對企業文化認同的接受期,對於不同的企業來説企業文化會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如何接受對於我們員工來説一樣重要。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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