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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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有哪些

因為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而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確定試用期的期限,其實往往都是要結合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行。那現實中,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呢?有的單位裏面試用期與實習期都有,那這二者之間又有哪些區別?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兩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綜上可以瞭解到,對於試用期的期限其實無論如何都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並且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過一次試用期,即使在試用期期限屆滿的時候,勞動者同意也是不能延長試用期期限的。至於兩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此時只要約定的試用期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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