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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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規定,單位未按照約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的,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工資以及相應的賠償金。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謂即時解除,是相對於預告解除而言,它是指勞動者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在特殊情況下,無需告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面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權利規定上,同《勞動法》有關規定內容相比較,《勞動合同法》有以下幾點不同

(1)《勞動合同法》區分兩種情況,即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和無需通知即時解除兩種情況,而《勞動法》規定即時解除只有前一種情況。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納入到無需通知即時解除中加以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使用欺詐手段違背勞動者真實意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或者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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