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罰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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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罰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主體由兩方構成。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

3、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員工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4、勞動合同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同事需要徵求應招員工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員工與企業行政的代表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5、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鑑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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