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無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有什麼?

無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有什麼?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二倍工資。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仲裁時效內。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沒有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要給員工雙倍的工資,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員工和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該證明書中要有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據。員工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後,需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然後用人單位給其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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