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一、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有什麼?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有什麼?

工傷認定之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要支付職工殘疾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要依職工具體傷殘情況支付賠償金額。我國法律規定傷殘一共分為十個等級,一級最嚴重,十級最輕微,賠償範圍和金額的標準也隨之遞減。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工傷之後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工傷認定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員工所獲得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的,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確定補償金的具體金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用人單位要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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