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簽訂董事長勞動合同範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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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簽訂董事長勞動合同範本嗎?

需要簽訂董事長勞動合同範本嗎?

董事長通常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從一定意義上講,董事會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長和董事是董事會機構的成員。一般來講,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職責如下:

(一)職權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長的相應職權,一般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享有以下職權:

1、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

若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只不過此種情形下,董事長代表公司不是因為他是董事長,而是因為他是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法》列明的董事長的權限也就是主持董事會等,並沒有規定其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權力。董事長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其參與方式是通過董事會進行的。

(二)責任

董事長應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三)執行董事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但一般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47條有關董事會職權的相關規定行使。

二、董事長有哪些責任?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

董事長除了有召集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權力以外,其他權力與普通董事相同。

董事長通常是一個公司股東的最高代表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會領導,也是公司的出資人之一,所以董事長他個人是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的,因此董事長也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起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董事長不是屬於這類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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