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更改需要重新簽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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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更改需要重新簽訂嗎?

勞動合同更改需要重新簽訂嗎?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主體可以不用重新簽訂的,一般變更主體是與勞動者沒有任何的關係,原來的勞動合同是屬於有效的,但如果要重新簽訂的話,就必須要慎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同意才可以實施。

公司主體變更,如果是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分立、合併等情況,原勞動合同均繼續有效,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在分立、合併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雖然發生了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及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均不發生變化,只是分立、合併中形成的新主體替代舊主體,成為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約定。

二、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1、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3、單位行為屬於違法,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在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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