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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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如果用人單位作假,屬於偽造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哪些是無效的勞動合同?

已成立的勞動合同也可能無效。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損,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一般只要是不合法的合同是可以認定為無效的,但對於情節比較嚴重的是會對用人單位罰款或拘留 ,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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