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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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一般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都是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作出的。此時需要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單位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而具體的賠償金數額則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

二、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固定期限的,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進行協商是否需要繼續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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