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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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因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用人單位因病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至於報銷醫療費用,單位只負責報銷勞動合同解除前的醫藥費,解除後的則不負責。

關於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問題,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為60日,所以,應當在單位正式與解除勞動合同後60日內申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免錯過時效期。

二、病假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病假制度的規定中,在員工的病假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病假在勞動法規上稱作“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兩個因素來確定:一是本人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具體的醫療期長度如下: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如果是在單位因病需要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是在給予的醫療期屆滿之後,員工無法繼續從事之前的工作,同時對於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勝任的,此時才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但也要同時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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