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工負傷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職工因工負傷,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且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在醫療期後勞動合同期滿時能否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對於1—4級的工傷傷殘,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二、對於5—6級的工傷傷殘,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三、對於7—10級的工傷傷殘,只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所以,若在工傷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要承擔二倍工資額標準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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