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賠償金是多少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賠償金是多少?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並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後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綜述,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賠償金,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