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對經濟糾紛沒有強制管轄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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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對經濟糾紛沒有強制管轄權嗎?

仲裁對經濟糾紛沒有強制管轄權嗎

仲裁機構對經濟糾紛沒有強制管轄權,申請仲裁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綜上所述,仲裁機構是不會強行介入經濟糾紛的,另外就是,仲裁跟起訴也不一樣,一般民事糾紛都可以起訴處理,仲裁也不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可仲裁就不一樣了,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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