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仲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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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仲裁管轄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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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提交仲裁的管轄原則


按照《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以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設置,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應當履行,否則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除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以執行的除外,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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