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勞動合同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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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長春勞動合同應該怎麼寫?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職務

註冊地址

註冊類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護照號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2、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 .

A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B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四條 乙方的用工時間為: 年 月 日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崗位聘用協議的,按照崗位聘用協議規定執行。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執行 工時制度,實行B.C工時制的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按批准文件執行。

A 標準工時工作制,每週休息日為 .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

第九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乙方病假、事假等請、銷假按甲方的規章制度辦理。

5、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每月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6、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 (社會組織住所所在地)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 (社會組織住所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 (社會組織住所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7、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8、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甲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9、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0、合同後附隨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甲方應當履行以下合同後義務。

甲方應當為乙方在七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甲方應為乙方開具離職證明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當履行以下合同後義務。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

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雙方確認本合同第二條所載明的甲方地址和乙方聯繫地址為雙方送達相關書面的有效地址。如若變更,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上述地址送達的文件視為有效送達。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20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是雙方發生勞動關係之前必須簽署的一項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尚未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但已經發生勞動關係,那麼員工在進行離職的時候,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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